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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未办理备案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作者:江苏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2 08:47:07

注册商标图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常用来表示某个商标经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那么商标转让未办理备案登记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条例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按照规定来说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形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可合法地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南京商标注册公司了解到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商标申请期间的权益,但是利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该权益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

在回答商标注册期间的权益如何才能得以保护?这个问题之前,太原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看一个案例:某餐馆以粤菜为主。经过师傅们的努力,集体创造了一道名为“××”的菜,受到广大顾客的喜爱,成为了某餐馆的招牌菜。为了保护“××”独家占有权,经过咨询,某餐馆对菜名“××”申请注册,并拿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放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被告知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领取“商标注册证”。

正当等待商标局发放商标注册证的过程中,餐馆负责人发现某饭店照搬某餐馆“××”的做法、菜名、照片。于是,餐馆负责人找到某饭店的负责人王某,要求其立即停止做“××”,王某却认为某餐馆还未拿到该菜名的“商标注册证”,因此不在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内。难道由于餐馆负责人没有拿到商标注册证,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菜名被某餐馆使用吗?其实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的计算是从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某餐馆申请的菜名为“××”的商标还未得到商标局的核准,表明某餐馆还未得到该商标专用权,因此,在某餐馆还在商标申请期间,某饭店照搬某餐馆的招牌菜“××”的做法、菜名、照片的行为未侵犯某餐馆的商标专用权,不能以某饭店的行为侵犯某餐馆的商标专用权而提起诉讼。

其次,太原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在商标申请期间,某餐馆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来维权。虽然不能利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某餐馆对“××”商标的权益,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某饭店利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某餐馆对招牌菜“××”的做法、菜名、照片享有的商业秘密,某餐馆可以以其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商标注册公司了解到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商标申请期间的权益,但是利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该权益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从申请之日起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已申请但还未核准发给商标注册证的申请人的权益的保护是有限的,其只保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只要申请人的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的,他人不得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在商标申请期间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是否属于侵权则没有规定。

另外,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的计算是从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未核准之前,商标申请人还未获得商标专有权。此时,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则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

自4月1日起,注册商标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4月1日起实施了南京商标注册费、注册商标收缴转让费等13项商标注册费减半的政策。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商标注册成本,而且在一定时期内引爆了商标注册数量。他透露,今后公司每天受理的商标注册量可能比以前增加2-3倍。业内人士表示,新政策的出台,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商标收购成本,而且改变了以往商标注册企业的盈利模式,将过去企业“跑腿”的简单服务模式,改为围绕商标的后续服务关于企业。对于一些人力成本较高的商标企业来说,转型迫在眉睫。

事实上,新政策的出台,不仅给有商标注册需求的企业带来了实惠,也敲响了商标产业重组的号角。联邦风险知识产权主管郭聪表示,过去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中常常扮演“跑腿”的角色。一些公司的商标注册费大多在一千元以上。这些企业仍然采用销售人员离线申报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不仅增加了人工成本,而且降低了速度和效率。现在商标注册手续简化,成本降低,这些公司的利润将进一步压缩。在当今的商标行业中,早期申报变得越来越简单。对于有商标注册需求的企业来说,自我申报已不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商标对于企业品牌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商标能维持的很好,在一定程度上面保险公司的核心机密不受攻击,并还能有效缩短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防止盗取研发成果、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至高点,斩获先机!

南京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存使用证据(留一些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及照片之类的)。《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作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推翻该注册商标。

万一有人提出裁撤,如果你有使用证据则不用害怕;但是如果真的不需要了,则不妨卖了换钱。我们使用商标时,一定要注意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但不要自行调度商标的文字,颜色,图形。如更正后的外观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至于颜色,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才加注颜色。加注色彩后的商标图样,若与黑白墨稿只存在黑白与彩色之分,而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则还是受到包庇的。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使用中国商标注册这个商标,别人也可能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效率受到了陶染,也导致商标代理一定商品质量和荣誉的效用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这种锅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代价,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疾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用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丢失。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料想,却又应在预想之中。A企业企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苦求不能受理。再一个就是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作侵权行为。到1999年底,中国注册商标的总数已近百万件。在新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未经事先查询,申请的驳回率几乎达到70%。这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为70%。换句话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70%侵权的可能性。因为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准许,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成果。所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不管本意如何,总是存在骚扰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侵权就要受处罚,就要赔偿经济赔本,就要劝化企业的生产策划活动。为了企业的正常筹备、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了推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当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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