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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江苏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1 08:44:53

今天,对于小编辑来说,在商标变更中经常会遇到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在进行商标更改时,用户必须了解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是不能更改的。具体预防措施如下:

1、南京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应当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需要补正的,由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

4、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由商标局发给变更证明。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通知书。

6、共同商标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变更证书只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的,应当申请补办。

7、申请由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应当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相应文件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邮寄给代理机构。

8、申请类别按《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填写。

9、连续三年未申请注销、异议、异议审查或者驳回登记审查的,变更代理人/境内接管人的,应当直接向程序审查部门提出变更代理人/境内接管人的申请更改、转移、续订或取消应用程序的用户不能更改。

变更商标为联合商标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变更联合商标代表人的,应当填写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的申请书,并提交其他联合所有人的同意书。

B、申请变更共同商标共有人姓名的,应当填写全部共有人姓名、部分共有人姓名或者共同商标代表人姓名。申请书首页应当写明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申请书附件应当写明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他共有人不需要填写地址。

C、代表姓名、地址变更的,应当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姓名、地址栏中写明变更代表的姓名、地址,并将变更前代表的姓名、地址写在申请书首页变更前的姓名、地址栏中,并附相应的变更证明。代表人姓名、地址未变更,申请变更其他共有人姓名的,不必填写申请书首页变更前的姓名、地址栏。

D、如果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发生变化,变更前的共有人姓名和变更后的其他共有人姓名(以下简称变更前姓名和变更后姓名)分别填写在变更前的其他共有人姓名和变更后的共有人姓名中,并填写相应的应附上变更证书。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没有变更的,还应当在变更前的姓名或者名称表和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名称表中填写未变更的共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商标,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品牌宣传必不可少的就是商标,商标,他是企业的灵魂所在,商标非常重要,每个企业都注册自己的商标来发展自己的企业,我们今天来看看注册商标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大家记好了可。

第一、注册商标主体证明文件的提供a、注册商标以公司名义进行注册的,我们需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b、注册商标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注册商标的,我们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c、注册商标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商标的,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注册商标需要设计图形商标的,设计商标图样,我司为你提供服务,专业设计商标图案多年,客户喜欢,且,注册商标通过率高,提交申请图案可以是黑白色或者是彩色的,那么既然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可以提交黑白色或者彩色,那么选择哪种好呢。我们告诉大家。

如果你提交申请的商标图案是彩色的,那么在之后的商标宣传的时候只能宣传提交申请的商标图案进行宣传,颜色该了,就得做变更。相反,如果提交申请的商标图案是黑白色的,那么我们在之后的宣传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随意的变更商标图案颜色组合了。而,不用再次做变更的。因此,

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现如今南京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不断的增加,在如此大的注册申请量下,商标申请的驳回率高达了30%,因此商标起名成为了一件困难的事情,怎么样让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高一些呢?让小编给你分析下

一、其实现在许多署理组织会主张要4个或更多字,我是不主张的,除非说多字的品牌辨识度很高例如你说的都对,除此之外,4个字其实也是危险高压坑区,为什么,由于商标存在近似危险,恣意组合他人的商标也是归于商标近似的!

二、取名时不要使用常见的、大众的词汇现如今,商标注册申请量十分大,有许多客户喜欢使用大众词汇作为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而这样的商标名称重合率非常的高,从今年的申请来看,基本没有简短的,大众的词汇单独商标注册成功,除非是在前面加字产生不一样的含义。

三、注册过商标的企业都知道注册是没有办法确保百分之百成功的,由于商标局掌握了审阅的大权,相同也会存在许多人为因素,由于法令的不确定性仍是很大的,那么看待危险的问题更要在这个时期用平常心来对待,由于注册量越来越大,注册难度越来越高,注册费用越来越低,那么只会带来一个成果,商标越来越难以注册了。所以现如今几率能在70%以上我们都会主张注册,为什么呢?由于有期望总比没有强,还有你不试怎样知道不可,商标注册是企业创建品牌的刚需,尤其是新国货、新零售年代的到来那么更是了,由于我国品牌在崛起了,那么品牌维护愈加重要了。

四、其实做了这个职业这么久,发现在我国许多企业不乏大企业,注册商标时都分外偏心职业通用词,其实我能理解为什么,由于期望自己的品牌被消费一看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可是问题也来了,在商标法中明文规则,注册商标是不能够用职业通用词来表述的,由于这是缺乏显著性的,比如世界上的男人和女性,总要起个姓名来加以区别,肯定不能够我们都叫男人和女性是相同的。所以职业通用词的问题其实在商标注册中是个很大的圈套问题。

五、这一点不是署理组织要求你做的多赚的多,其实许多署理组织这么主张是诚心协助你在日后能够灵敏多变运用,能够下降危险做准备的,由于商标审阅中规则一切的不同元素在商标审阅中都是分开来独立审阅的,一部分近似全体驳回,很有可能在现在能够注册文字,由于其他原因的影响在日后驳回了,你再想注册现已注册不上了。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南京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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