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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联合商标的注意事项

作者:江苏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9 08:41:51

注册公司选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定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

大家应该知道,当一个南京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发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出现的一些其他近似商标。中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在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此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也相当困难。

因此,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御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机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机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销该商标的限制。运用联合商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联合商标主体亦是正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正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正商标的防护围墙。

(3)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4)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有效力。

注册联合商标的现实意义如下: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联合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标注册的近似或商品的类似往往不很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判断认定标准,而且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因此难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近似的商标,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取消他人的注册或禁止他人的使用往往是很困难的。

所以,人们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有的也是因为出现了利用近似商标侵权的情况,才迫使厂家注册联合商标。除此之外,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也在于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新产品不断涌现,旧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因而在业务往来时需要在与其商品类似的新商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的商标,既可以利用老牌子促销,又展示了新产品的风采,此可谓一举多得。联合商标恰恰能满足这种需要。

一、驳回商标的复审申请: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南京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十五天期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信封上的送达邮戳日期和提出复审申请信封上的发出邮戳日期为准;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三十天;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8-24个月。

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延期三十天;

2、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6个月。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以内;

2、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

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6个月。

四、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指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该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3、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6个月。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企业从事以下代理活动:

l.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南京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除了上述法律代理活动以外,商标代理人还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或根据协议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总代理人,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商标的各种咨询服务。咨询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如何设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如何培育驰名商标和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如何利用商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以及一切与商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作为一名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当以对其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自己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即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对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如补正、修正、驳回、有条件的授权等,代理人都应该进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在向被代理人转达主管当局的这些法律行为时,应当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见、看法和主张供被代理人参考,同时还要附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供被代理人选择。对被代理人的要求或主张,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被主管当局认可的可能性。因此作为代理人,在代理实践中,应当从正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出发,在其授权范围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依法实施代理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服务。另外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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