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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后下证的侵权行为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不仅是一种文化符号,更是其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却不知道该如何踩下重重雷霆。以下的经验和体会将被总结并与您分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南京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他人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当时,由于日本木吉商品被遗漏,国内商品公司注册的第二十四类商标,使得日本失去了不应该存在的诉讼。申请组合商标注册前,必须注意商标文字、图形的保密措施,避免通过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方式公开使用,避免被他人抢注。如果不同步,当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会导致获得商标局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等,与公司许可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对以后的使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要改变,就必须全部改变,这不仅费时,而且是一笔可观的开支。
因此,企业应当先确定名称变更事项,然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有必要对商标进行近似查询,以避免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其次,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除了商品的核心品类注册外,还需要选择其他相关品类注册,以节省时间,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如果商标是由申请人设计的,记得要注册版权。属于专业机构设计的商标标识的,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
保存商标标识的设计稿和委托合同,通过著作权登记、时间戳或电子邮件、邮局信函等方式确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确定著作权、作者、权利人、作品内容等重要信息的有效时间。发现类似商标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防止该商标被侵权。商标注册对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注册也是一门学问。
从7个方面来说南京商标注册后下证的具体侵权行为。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注册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权人的商标权。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南京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众所周知南京商标注册申请没有捷径可以急速拿证,那如果市场时机正在风口,稍纵即逝的时候怎么办呢?老板们都会想着快速从他人手中转让一个商标过来。同样的,有些老板虽持有商标,但企业经营不善,面临歇业之际,也会考虑变卖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就是说转让手中的商标。今天,就针对买卖商标,讨论一下这个过程中的套路和陷阱,希望各位老板们不管是要转让还是要接手的,都注意一下哦!
对于商标接手方而言,商标买卖注意以下套路:重要的是谨慎接手正在注册的商标,比如TM!因为TM标是正在申请的商标,商标法规定正在申请的商标是可以转让的。接手TM标存在被驳回或者他人提出异议的风险,接手过来就需要承担这个风险,如果商标过了公告期,这个风险就小一些了。
商标买卖必须要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私下转让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准备接手商标的朋友们一定要跟转让方走商标转让手续。如果转让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有注册近似商标,也一并转让过来。如果商标正在许可给别人使用中,那就要进行协商,得到被许可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转让。
看下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离有效期还有多久,如果快到有效期建议对方续展之后再接手。如果转让方不想再转让这个商标,也是可以撤回的,但一定要在买卖双方协商后抢在商标局核准转让前,共同以书面形式请求撤回转让申请。但是如果已经核准转让成功的话,那抱歉了,只能再申请转让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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