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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江苏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0 08:33:58

如今的中国年轻人创业的想法都有,想注册公司成立工作室的也多,想创业投资呢,又不想把一个鸡蛋放一个篮子里面,可能会涉及一个股份或者法人下面有几个企业这种情况,那么一个法人可以注册多家公司,或者一个法人可以注册多家公司吗?

法人是可以注册多家公司的。法律没有限制法人不能注册多家公司,但是若你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你之后注册的公司只能是两个股东以上的合伙公司,担任法人就可以成立。相反,若你一开始成立的是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担任法人,那你仍可以在另外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人。为什么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不能再成立另外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呢?

若你一开始成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不能再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面担任法人(不占股的法人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虽然只能成立一家独资的公司,但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股东是写进章程里面拥有公司股份的持股人员;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指的是由这个人担任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2、股东可以同时兼任法人,也可以不担任法人;而法人可以是持股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3、一个公司可以由多个股东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1)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排他性地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其许可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无权排除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注册商标相混同,即可能构成侵权,除非非注册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简而言之,为了确保我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不侵犯别人的权利,请务必注册商标。

在我们客服人员接待来访客服咨询的过程,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商标转让申请如何办理呢?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专业商标注册公司商标转让顾问经理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详细的申请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内容。

商标转让顾问经理: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首先我们要准备申请书和商标转让相关材料,申请书可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领取,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提供。下面由代理为您介绍一下商标转让申请怎样办理。

一、商标转让申请怎样办理申请

(一)准备申请书件商标转让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商标转让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转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5、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商标转让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商标转让缴纳转让规费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授权,上海市工商局日前起草了该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网络、信件、传真等方式反映,详情见市工商局官方网站网上征询栏目。据了解,《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和二十六条从行政管理、社会监督、消协监督和质量跟踪等四个方面,强化了对著名商标的管理。

它从企业名称、著名商标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明确了对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同时要求工商部门通过编制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加强对侵犯著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该《办法》规定,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对于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著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办法》还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如未妥善处理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违规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识,甚至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著名商标将被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如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或因商品质量、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著名商标撤销后,将永远不能重新申请认定。

擅自使用上海著名商标字样、标识,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11年,全市注册商标申请量为83998件,同比增长39%,创历史新高。注册商标核准量为56540件。截至2011年底,上海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61800件,新增著名商标337件,上海市著名商标总量达到917件。同年,上海共有18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的驰名商标总量为1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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