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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分几个步骤?

作者:江苏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08:47:45

随着知识产权时代的不断发展,使得商标注册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增加之中,而为了确保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也为了规范市场上商标的作用,所以在我们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需要知道以下这些常识,那么今天和大家聊一聊 商标注册中必须知道的问题!南京商标注册分下面几个步骤:

1、商标注册查询:商标注册查询就是查询咱想注册的一个商标是否已被他人注册或他人已经注册类似商标,这里的相同或近似指的相同商品或服务类别内的商标,不同类别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影响咱们的商标注册,比如:长城汽车,长城葡萄酒,商标都是‘长城’,但是都可以注册。相同类别已经有相同或近似商标那我们就不能注册这个商标了,因此,查询关系到商标能否注册下来,该程序极其重要。

2、商标注册提交:商标注册的审查都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直接办理的,目前国内只有两种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第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前往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3、商标注册公告完成下发证书:商标注册如果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核,商标局会对咱们的商标进行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公告结束后一两个月商标局会下发《商标注册证书》。上述是关于商标注册需要知道的事情。在注册前了解这些能够更好地来进行操作。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册公司时,首先要有一个公司名称。一个好的公司名称可以让公众立刻记住它。今天小编介绍大家,商标注册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供大家参考。

1、申请商标前的保密性,在申请注册之前,企业在创建委托和创建合作的过程中,必须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在线,销售,商务谈判等方式公开使用商标。还应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想法的泄漏。

2、单独注册商标,文字优先商标法: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任何商标,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可以注册为商标。建议:申请注册商标时,公司必须单独注册文字,图形,声音商标等,以有效解决注册风险,提高审批率,并获得最大范围保护,因为合并商标正在审查中。如果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将拒绝所有商标。

3、注册前的检索;在开始商标设计和注册之前,公司必须对注册或正在审查类似或类似产品的商标进行全面检索,以避免重复,相似,相似或发音。相似但未注册。

4、注意相关商标的类别;在确保商标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经他人注册后,企业应首先承担的是注册这些类别,以确保商标可以在核心商品中。

5、事件后监控公司成功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后,不得掉以轻心,定期检查《商标公告》,一旦发现其他公司在同一或类似产品上申请注册和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有必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防止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侵犯。

申请商标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吗?我司顾问告诉您,目前在国内注册商标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北京的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当地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专业商标事务所代理。您可以自行选择注册商标申请方式,商标专用权不能自然产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才能获得。

但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好处还是很多的,下面我司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好处。1、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效率高,节省时间: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国家商标局人力有限,不可能在现场为每位申请人提供详尽的咨询服务;

2、拥有申请注册后全方位的专业咨询与服务:商标注册流程复杂而且周期长,在整个注册申请期间,商标代理机构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进展。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初审公告后遭到异议,代理机构还会帮助申请人搜集充分的证据,进行有力的异议答辩。注册成功后,代理组织会将《商标注册证》及时、安全地交给申请人。当然,对于商标到期需要续展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变更等问题,有了代理机构的及时提醒和协助办理,更会令申请人高枕无忧。

3、节省注册商标申请费用:虽说委托代理机构需要支付其一定的代理费,但实际上它还是最经济的方式。申请人专程去北京办理,差旅、食宿费起码是一笔必不可少的开支。由于申请人没有商标专业知识,在注册的各个环节花冤枉钱在所难免。

4、注册核准率高,商标注册保护策略合理完善:由于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前功尽弃。注册核准率降低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时机。况且没有商标代理人的帮助,企业往往不能制定完善的商标战略,即使注册成功也不能最大范围保护自己的商标。

而商标代理组织熟知商标法规,熟悉商标注册流程。他们不仅能帮助申请人判断商标注册前的查询结果以保证较高注册成功率,而且能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商标保护策略,打造企业金字招牌。所以,综合以上的诸多好处和理由后,申请商标还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比较划算和更有价值的。不过,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的时候,也要选择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正规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司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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